各位朋友:政府以年金改革名義,恣意刪減公教人員退休所得,侵害人民財產權,希望藉此文章,正本清源,澄清謬誤。首先說明月退休所得之計算方式與支付方式:

【計算方式】:月退休所得=本俸х2х(核定之退休所得替代率)

【支付方式】:月退休所得=新制退休金+舊制退休金後+其餘不足差額,至於不足差額,係以優惠存款支付方式補足。

【刪減方式】:降低所得替代率,月退休總額減少,減少部分優先刪除優惠存款支付部分,其次刪除舊制部分,新制不變。

以下茲就年金改革亂象,從法理、事理二層面說明如次:

【一、法理層面】

  1. 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是政府之雇用成本,為勞務交換所得之私人利益,非屬公益: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屬於單純勞務交換所得,純屬私人利益,且為公家之雇用成本,而非恩惠給與,不屬公共利益。既然未涉及公益,不應藉公益之名,以公權力行侵占之實。
  2. 侵害個人財產權:依據民國106年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,經認定退休金屬於個人財產,自當應受憲法與民法之保障,個人財產公法也無權侵害。何以退休公務人員財產,可以公然遭受侵害?未來更將採滾動式檢討,服務公職既非義務,也非奴用,財產權益為何可以任人隨意宰割。
  3. 有違誠信,形同詐欺:退休時核定函,未述明日後退休條件會有變動,否則退休公務人員,可能有不同之判斷與選擇。如今片面重新變更退休所得給付條件,公務人員卻無「法」反悔,明顯違反誠信,形同詐欺
  4. 違背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:重新調整退休所得之法律修定,追溯既往,涵蓋已退休人員,有違法律信賴保護原則。
  5. 「政府」罔顧「雇主」責任:政府機關雖為「政府」,但對公務人員也是「雇主」,基於球員兼裁判的謬誤,不但以公權力推卸雇主責任,更假政府身分,掠奪受雇者之退休所得。反觀民間受雇者受到勞基法保障,而政府受雇者卻遭法律剝奪,致公務人員權益無「法」保障。
  6. 舊制退休金與基金無關,退休法明定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: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退休所得給付(舊制部分),非基金運作,依據退休法明文規定,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。歷年來因為政府怠惰,未能依法逐年足額編列預算支應,造成之財政缺口擴大,卻要退休公務人員承擔。並以世代正義為障眼法,欺騙社會爭取支持,渾然不知政府角色與法定責任。
  7. 政府忘了新制退休基金不足部分,還有65%的提撥責任:退撫新制實施後,退休金提撥不足之缺口(新制部分),政府仍然應有65%責任,不但應優先提存,更應依退休法規定,負擔保證責任。豈可以刪減退休所得方式,全數推給退休人員承擔。

   

二、事理層面

  1. 混淆職業年金與基礎(保險)年金,逃避雇主責任:職業月退休金屬職業年金,應為雇主責任;不能與屬政府責任的基礎年金(即社會安全性質之保險年金),混為一談。並拿年金改革做藉口,假公權力任意刪減職業年金,推卸雇主責任。
  2. 配合政府精簡政策,卻成代罪羔羊:歷年來配合政府組織精簡與鼓勵退休政策(55專案等),導致退休金負擔增加的財政後果,卻要退休人員概括承擔,成為代罪羔羊,形同欺騙。
  3. 18%優惠存款係補償薪資制度不同,針對一般行政機構所給付之延遲支付所得: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,僅限於舊制薪資84年以前一般行政機構退休者。凡支領「單一薪給、中美基金、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」不得領取,例如過去84年以前服務於經建會、電信局人員。原因在於後者的薪資中已經含所有相關福利,故二者之間的薪資落差,至退休後才予補償,形成一般行政機構服務者的延遲支付所得。所以在退休後,以優惠存款方式,補償過去舊制一般行政機構之薪資差額
  4. 錯將18%優惠存款,以利息看待月退休所得計算,是依據退休所得上限比率核定,扣除新制退休金、舊制退休金後,其餘不足部分(即月退休所得與月退休金缺口),則以優惠存款補足。政府便宜行事,要求台銀以18%利息方式,補足上述固定差額。並規定退休人員,依據各自的固定差額,存入相對應之本金。故18%優惠利息,並非實質利息所得。
  5. 齊頭平等,有失公平正義:退休所得刪減順序,優先刪除優惠存款,其次為退撫新制實施前(舊制)退休金,有失正義。由於優惠存款為補償一般行政機構薪資差額,屬於延遲支付所得,如果優先刪除,等同於對一般行政機構服務者之補償,也一併刪除,但其他支領單一薪給、中美基金、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,已經在過去任職薪資當中領走,形成先領先贏,沒領算你倒楣的現象。
  6. 基金破產責任,推由退休老人一肩扛,混淆問題與責任歸屬政府本次退休金刪減之對象,僅針對具有84年以前年資之老公務人員,所支領的舊制退休金與優惠存款,而84年以後新制退休金則無刪減。由於84年以前舊制非屬基金運作,依據退休法政府有法定支付義務。但政府長期未落實法定預算編列,更無視於財務缺口填補之義務,卻推卸諉責包裝成「基金破產說」的謊言。雖然過去數年歲入超收達5千億,仍將84年以後才成立的基金破產缺口,強迫轉嫁由84年以前非基金舊制年資者償付,等同轉嫁給一群無辜的退休老人,熟可忍孰不可忍! 
  7. 變相調降公務人員退休所得:已退休人員月退休所得,日後不隨薪俸自動調整,實質所得將隨物價逐年上升而減少。
  8. 誤將公務人員職業年金與勞工保險年金並論:目前已退休公務人員之保險金,僅能領取一次養老給付金,並無領取公保年金。至於退休所得,係依據退休所得上限比率核算,均屬職業年金。至於勞工職業年金,不但可以不用自提,還可領取勞保年金。故以退休公務人員職業退休年金與所得替代率高於勞工,做為刪減理由與藉口,鼓動階級對立。既然退休所得內涵完全不同,扭曲比較荒誕至極。
  9. 違背民主之法律原則與趨勢: 對於受雇公務人員職業年金,美國目前已經有紐約等8個州明文入憲,規定不得減少與侵害。其餘未入憲者,也有超過30個州的相關判例,分別根據各州法律,依照雇主與受雇者的契約精神,保護受政府雇用人員,退休年金不受減損與侵害。

lu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